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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7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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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sayoko 于 2024-12-17 18: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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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17条增加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下面,笔者就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谈一些粗浅看法。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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