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的西方司法 阻碍社会进步/全盘西方司法模式的香港为什么漠视穷人??
通过上面这些例子,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呢?美国的“司法独立”真的如一些人宣传的那么公正,那么神圣吗?
西方“司法独立”的实践,不仅解决不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和司法冤假错案这些中国司法领域也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而且实际上,时至今日这三大问题在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甚至显得愈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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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的特权及西方“司法独立”下的不公
为了保证所谓的“司法独立”,美国法官享有“特别强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所有的法官依据良心办案”,也就是说,法官主要靠自己监督自己。
1.法官的绝对豁免权
美国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陪审员、议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绝对豁免权。法官的绝对豁免权表现为,在行使法官权力时无论犯下多么严重的错误,都无须承担责任。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与承包商合作,兴建了大量私营监狱。在这些私营监狱中连连爆发虐囚事件,但是丑闻并没有能挡住私营监狱的大扩张。《华盛顿邮报》报道,美国最大的两个私营监狱运营企业——美国改造公司和美国GEO集团自1989年以来在资助候选人和游说上的花费达到3500万美元。他们积极游说修改法律,以便将更多的人关进监狱。皮尤研究中心2008年的报告表明,美国每100个成人中就有一个在监狱服刑,这个数据在1970年为1/400。统计显示,2011年美国私营监狱产业的总收入超过50亿美元。【《美国私营监狱“逼”政府多抓人》,http://news163com/16/0822/02/BV1QLBK000014Q4Phtml。】
在巨大利益面前,司法机构开始变异。200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路泽恩县爆出丑闻,县法官关闭政府少年监狱,与人合伙成立私人少年监狱,收受260万美元的贿赂,将6500多名少年诬告入狱。
联邦检察官文件显示,私人少年监狱成立前,该法官审理的所有少年案中被判入狱的比率稳定在4.5%,少年监狱成立后上升至26%,是之前的5.8倍。《纽约时报》报道,该少年法庭法官审判一个少年被告的平均时间少于2分钟。
该县人口不足32万,白人占96.63%,治安情况理应较好,但是在5年5个月的时间里,进监狱的少年居然达到6500人次。【《法官受贿滥判少年案及其对中国体制改革的启示》,华龙网http://flcqnews.net/html/2011-02/11/content_5702375htm;《Former Judge Is on Trial in ‘Cash for Kids’ Scheme》,纽约时报,http://wwwnytimescom/2011/02/09/us/09judgehtml?_r=1&ref=markaciavarella;《Pennsylvania Judge Convicted in Alleged ‘Kids for Cash’ Scheme》,美国广播公司ABC,http://abcnewsgocom/US/markciavarellapa-juvenilecourtjudgeonvictedalleged/story?id=12965182;《6500个少年冤狱,美国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http://wwwhaodaxuenet/html/42/n-12342html。】32万人口中,10~18岁年龄段的孩子人数总和估计约4万,而在这4万少年中,竟然有6500多人次被判进监狱。
2.联邦法官的终身雇佣制度和州县法官的铁饭碗
美国联邦法官的特权还包括终身工作和稳定的工资水平。美国法院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但是一旦任命之后,法官就享有终身工作,并且工资不得下调,这是宪法规定的。联邦法官在退休年龄之后,可以自行决定哪一年退休。比如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就一直工作到90岁。只有在法官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时,国会才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美国的州法官大多数没有终身雇佣制度,其待遇由各州宪法规定,虽然各州不尽相同,但相对还是有利于形成法官的铁饭碗制。
美国联邦法官马克·沃尔夫访华期间曾大力宣传美国司法。有记者提问:“美国如何保障司法独立?”马克·沃尔夫回答:
“美国的司法系统享有非常大的独立性。首先,对(联邦)法官的挑选十分谨慎,先由总统提名,再由参议院审核并通过。但一旦你通过了这一复杂的程序,就能享有很大的独立权力。我们的任期都是终身制,谁也不能把我撤职,除非我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国会就会弹劾并罢免我的职位。但在美国200多年的司法历史中,总共只有8名法官遭弹劾、罢免。因此,终身任期这一点对司法独立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与一个美国联邦法官的对话》,《小康》杂志2004年第5期。】
熟悉美国历史的人都知道,美国历史上出现了很多的错误判决。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曾做过一份调查报告《一个破碎的系统:美国1973—1995年死刑案错误率》,报告指出,从1973年到1995年期间,全美总共判处了5760个死刑,68%的审判中犯了严重错误,41%的死刑犯是被冤枉的。美国国家科学院最新一项研究表明,1973年至2004年间7482项死刑判决,至少4.1%的死刑犯本来无罪。【《最新研究称全美1/25死刑犯无辜 错判率超想象》,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05/01/c_1110495439.htm。】
但是由于上述制度,美国200年司法历史上却仅有8名法官被弹劾,平均近30年才有一个法官被弹劾。这个比例到底是说明了美国司法制度的成功还是失败?这不正应引起人们的反思吗?
3.缺乏监督制衡的司法体系
美国联邦法官马克·沃尔夫承认,美国法官权力过大、缺少制约,这是美国司法界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当记者提问由谁来监督法官时,他回答:
“法官主要是自己监督自己。首先,我作的任何裁决都是可以上诉的……另外,每个巡回上诉法院都设有一个司法委员会,审查针对法官职业操守的投诉。”【《与一个美国联邦法官的对话》,《小康》杂志2004年第5期。】
美国的行政和立法系统难以监督法官,美国的第四权利——媒体同样也难以监督法官。为什么美国媒体很少批评法官呢?
旅美学者方鲲鹏总结了三个主要原因:一是因为美国文化形成了一整套的禁忌文化,比如禁止种族歧视、禁止批评法官;二是因为法院的内部管理制度阻碍了媒体的批评;三是因为法官过大的权力使得媒体颇为忌惮。美国是一个官司社会,媒体又常常是官司缠身的角色。若是惹了法官,法官对媒体形成一个判例,就足以威慑所有媒体。
http://www.haijiangzx.com/2017/0911/191916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