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湖南常德人刘万清,再次回到一个他曾经无比熟悉的地方—监狱,以阶下囚的身份。
湖南省纪委在2009年5月6日以“谈话”的名义带走了刘万清及其妻子,在其被正式“双规”后,陆续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后者都是曾经向其行贿的人,分布在监狱管理局下辖省直18所监狱和1所未成年犯管教所、1所医院和1个物资供应中心。
2011年12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司法厅原副厅长、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受贿案一审宣判: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其他违法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00余万元,上缴国库。
“从管理监狱的干部变成了被监狱管理的罪犯”,刘万清的落马,尽管轰动一时,但并非没有前车之鉴。2006年,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李文华,因受贿63万余元被判刑12年;2010年,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因受贿被判7年。李、田的落马,和刘万清一样,“连累”了一大批下属,所暴露出的“刑罚执行腐败、基建腐败和人事腐败”,掀开了中国监狱系统的另一面。
拥有多年监狱管理工作经历的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勇说:“刘万清作为一把手,腐败的后果非常严重,但其情况只是中国监狱存在问题的一个缩影,类似的情况在全国的监狱、看守所里,一度呈遍地开花之势。”
因涉案人员涵盖湖南省监狱管理系统多个部门和层级,2009年7月,湖南省纪委、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联合湖南省司法厅召开会议,对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工作人员宣布“宽严相济”政策,10日内对组织交代清楚的涉案人员将获得宽大处理。最终,只有少数人受到司法处理。
“另类越狱”盛行
出生于1954年的刘万清,在湖南监狱系统一把手位置上当政8年。自2000年起,刘万清即从常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的岗位,调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书记、政委;次年,兼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2002年,兼任湖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08年5月,改任湖南省省委政法委巡视员、省“维稳办”副主任。
刘万清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刑罚执行腐败”方面。
作为管理罪犯的专职场所,罪犯越狱是一种最严重的事故;而以刘万清为代表的一些监狱干部,却演绎出一种风险小、几乎不露痕迹的“另类越狱”版本。
刘万清通过向主管副局长、刑罚执行部门或监狱打招呼,授意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病理鉴定上造假,并在明知刑期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违法批准卢育长、杨采雄等6人保外就医。刘曾为28例罪犯的保外就医打招呼,从中收受9人次贿赂共计20.7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是监狱执法中三项重要权力,对服刑人员和家属而言,‘减假保’也是最为关切的三项权力。”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勇说,“一些地方的监狱警察甚至监狱中高层管理人员,触犯刑律也和此三项权力相关,因为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有‘建议权’。”
他表示,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员具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悔改表现”通常从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教育和劳动四个方面来认定,这些都被细化为百分考核或者其他形式的考核,而基层监狱警察对此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涉及面非常广泛。
按照湖南省检察院在2011年5月公布的情况,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原处长李北南、德山监狱原监狱长向建春、岳阳监狱原副监狱长屈巴陵等24人,在审批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收受贿赂,违法呈报、违法批准保外就医,导致部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流入社会,个别还在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三人随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0年6个月和9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1年半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假释的条件是服刑人员‘有悔改表现并不再具有犯罪危险性’,其中,需要有‘悔改’的认定和‘不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认定,在申报减刑和假释的过程中,从监狱的分监区、监区到监狱的各级部门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最后交由法律裁定。”汪勇说,“暂予监外执行的最终决定权,在省级的监狱管理局,监外执行的绝大多数的理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而严重疾病的诊断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
在与刘万清有关的许多案件中,保外就医靠的主要是“病理鉴定”,这种造假几乎没有监督,成功率极高,“何况是领导要办,下面的人不敢不办”。于是,从2000年到2008年八年间,刘万清借此积累了巨额的不法财富,直至被湖南省纪委调查。
汪勇表示,虽然最高法院制定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制定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对减刑和假释的执行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预防在减刑、假释方面的权力滥用有了有效的制约,但仍有极少数执法者因收受服刑人员家属贿赂违规操作而落马;另外,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中,医院的诊断权、监狱管理局的决定权,都是滋生权力寻租现象的温床。
有监狱内部人士透露,罪犯与家属只要向监狱警察行贿,从呈报、审批到裁定,各个环节都会有人照应,这条利益链甚至沿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办理程序,一直延伸到这些程序的终端-法官。
于是,虽然现在罪犯减刑的条件都是法院定的,罪犯达到条件后由监狱呈报给当地中级或高级法院,由法院进行罪犯的减刑裁定,并且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还要进行复核和听证,但是仍然不时有违规、违法的案件爆发。
湖南省一名检察系统的人士表示,由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复杂程序,有行贿能力的罪犯大部分为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出去”后对社会直接危害性不大,因此,刘万清等人一直没有在这方面闹出麻烦;刘万清最终落马,缘于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与华森公司合作开发的“万明佳园”商品房项目出现价格纠纷,后者被民事起诉后于2008年8月愤而举报刘收受100万元贿赂,导致刘东窗事发。
刘万清拖下了整个系统
基建和人事调动,亦成为刘万清敛财的渠道。
长期以来,中国对监狱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而监狱领导往往就是监狱企业的老总,既要管罪犯,又要管企业。
“这样的情况非常不合理,既给监狱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也不利于监狱对罪犯的正常管教。因此,2003年司法部提出‘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由试点向全国推开,”汪勇说,“将监狱与监狱企业剥离,实现机构、职能、人员、资产、财务的分开,以达到狱警有了‘皇粮’,囚犯有了‘囚粮’,让监狱最重要的两块得到保障。”
2004年,这一改革扩大到湖南省,其涵盖“经费全额保障、监企逐步分离、监狱重新布局”三项核心内容,但由此产生的企业改制、基建工程和人事调整,成为一些贪腐官员渔利的重要区域。2005年6月,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成立国有独资的湖南万安达集团,地址设在监狱管理局大楼内,刘万清任董事长;湖南省监狱系统内的26家企业,统一改制为集团全资子公司,而刘也因此成为后者竞相攀附的“财神爷”。
一方面,湖南监企成功分离改革使全系统财政经费得到增加,从2004年改革之初的5.6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8亿元;另一方面,人事权归监狱,财权交到上面,这都为刘万清的权力寻租提供了条件。
刘万清的腐败端倪,始于2001年。当年,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对省直监狱的企业进行破产改制,在刘万清的同意下,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承揽了赤山、德山等7户企业的破产改制资产评估业务,该所工作人员何庆成分别送给时任省监狱管理局总会计师廖秀成、财务处副处长罗辉10万元和9.6万元,案发后,廖、罗二人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被判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卜中云的情况也很有代表性,其贿金均由下属提供。从2004年至2009年,在升任副局长之前,曾多年担任津市监狱监狱长的卜中云每年都要代表津市监狱和相关企业送给刘万清两万元,其中,2008年送了5万元。最终因行贿罪和受贿罪被判7年徒刑的卜中云交代,所有送给刘万清的钱均来自原附属于津市监狱的缸套公司,自己曾担任过该公司的董事长;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缸套公司的上缴利润额,因为刘万清作为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和下属企业万安达集团的董事长,对缸套公司上缴利润的数量具有决定权。
卜中云在向上行贿的同时,也接受着下属和外界的贿赂,在津市监狱大门进行改建时即收下基建老板的16万元“答谢金”。作为回报,卜既帮助李峥嵘获得了津市监狱监狱长职位,也让许多老板得到了工程项目,自己也因为频频向刘万清行贿得到后者帮助,获得了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的职位。
随着湖南省调查工作的深入,更多的黑幕被揭露出来:郴州监狱监狱长刘丕良、德山监狱监狱长向建春染指基建项目收受贿赂;湖南省女子监狱监狱长赵星云、津市监狱监狱长李峥嵘以及星城监狱调研员、娄底监狱原监狱长谭年寿等多名干部向刘万清行贿……
对于下属干部向刘万清行贿的原因,有关人员的解释是:“监狱长犹如堂主,局长更像一个舵主,既然刘万清喜欢这一套,如果不送,不但升迁没有戏,说不定还得提早下课。”
汪勇表示,除监狱执法之外,作为监狱的中高级领导还拥有人事权和监狱建设方面的权力,这和其他所有具有权力的机关一样具有寻租的空间,也是某些地方的监狱中高级管理人员腐败的新领域。
他说,“刘万清的案件,就与人事权和监狱建设过程中的经济问题密切关联。而就全国监狱的管理体制而言,大多数监狱是省管监狱,也有少部分监狱由设区的市司法局管理,因此,监狱的人事权依照级别的差异而分属于监狱、省级监狱管理局和司法厅(局)。”
在湖南省监狱系统,正职监狱长的任命由当地司法厅党委组织部门集体讨论,经公示后任命;副职监狱长的任命权则在监狱管理局党委组织部门,也需要公示;监狱各监区一把手的任命权完全在监狱。即湖南省监狱局任命一名监狱长(副处级),无需经过省委组织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05日09:38 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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