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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债”?不受法律保护!

) 日前,济南历城区法院受理一起因“感情债”而引发的诉讼纠纷。男女双方分手时男方签下欠条,答应给女方20万元青春损失费,男方食言后,女方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法院最终认定,“感情债”不受法律保护。

  前不久,家住济南历城区的周芳(化名)持一张借条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归还其借款20万元。庭审中,李某不承认向周芳借款的事实。当法官询问李某出具借条的缘由时,李某又不愿透露。经法官认真审查证据,发现借条的上沿有人为裁剪的痕迹。法官又询问了周芳出借款项的具体时间、地点,但周芳两次开庭时的陈述均不一致,因此法官对周芳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产生疑问。

  面对有点“糊涂”的借款关系,法官向李某释明——如果其不能举证推翻借条或说明出具借条的缘由,因举证不能,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听法官这么一说,最终李某道出原因:李某与周芳曾系男女朋友,分手后周芳向李某索要“青春损失费”,称不然不会善罢甘休,李某无奈下向周芳出具20万元的借条。

  为了验证李某的说法,法官又单独询问周芳借款的相关事实,并向其释明——如其与李某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感情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不及时收手可能触犯刑律,最终周芳主动向法院撤回了对李某的起诉。

  办案法官提醒市民,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像非法的赌债或不具有真实借贷事实的“感情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7日07:25  山东新闻网-山东商报  
商报济南消息    通讯员 陶然 仪挺   记者 李世武
http://news.sina.com.cn/o/2011-11-17/072523479489.shtml
所以说,不能放债的阿,收不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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