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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鼓励见义勇为

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一般都规定出于善意救助他人时意外造成损害,施救者不负法律责任。有的还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救助他人是公民的义务

建 安


在美国,各州都有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英文叫做GoodSamaritan

law,直译为中文是“好撒马利亚人法”。这个取名来源于《圣经新约·路加福音》里面记载的耶稣讲述的一个故事,说的是一个犹太人路遇强盗受伤,躺在路边,同为犹太人的祭司和路人不闻不问,反而得到一位被犹太人视为异教徒的撒马利亚人的救助。基督教文化用这个故事来鼓励见义勇为者。

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一般都规定出于善意救助他人时意外造成损害,施救者不负法律责任。有的还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救助他人是公民的义务,德国甚至规定身在事故现场却不提供协助是违法行为,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在考虑制定类似的法律。


在美国,各州不但有类似的相关法律,如果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将由立法机关加以修订。让我们来看一下近年来在美国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案件。

2004年10月31日晚上,AlexandraVanHorn与被告LisaTorti等人在被告家中吸食大麻后一同前往酒吧饮酒,午夜过后众人分乘两辆车离开。VanHorn乘坐的前车失控撞到路边的电灯杆。Torti在第二辆车上,她下车将受伤的VanHorn从前车的副驾座位上移出车外。

VanHorn因为椎骨受伤截瘫,事后她告Torti不该像对待一个“布娃娃”那样将她拽出来,因而导致伤情加重。被告则称看到前车引擎盖下面冒出烟雾,担心会起火甚至发生爆炸,因而一手托着VanHorn的两腿,另一手托腰将其抬起来移出车外。

诉讼的焦点集中在对加州《好撒马利亚人法》条款的解释上。当时加州的该项法律是1980年制定的健康与安全法,其中的限责法条第1799.102.a款说,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出于好心而不是为了得到报偿而施以紧急医疗照顾,不应为其任何(照顾)行为或疏失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1日,加州第二区上诉法院采信原告律师的说法,认定当事故发生的时候,被告所提供的并非紧急“医疗”照顾,施救不当反而导致原告最终瘫痪,因而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被告不服上诉,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以4比3的裁决认同上诉庭的结论。

对法庭的裁决,民间反映十分强烈。全国滑雪巡逻员组织、加州民事司法协会、加州城市联盟、加州紧急护理协会和加州公民抵制滥用诉讼组织等,游说政府修订法律。

州议会参议员约翰·伯努伊特曾经在执法部门工作31年,做过多年公路巡警,曾无数次出勤处理意外事故,他说,自己常常不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往往在他之前就有人帮助出事的人从车里出来,离开危险的行车道,或者施行心脏起搏等紧急措施。当他听到这个裁决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这会造成人们回避在紧急情况下施以援手,而结果可能导致遇险人丧生。


面对民间的质疑声浪,加州议会迅速行动,两党议员联手,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分别提出3项修法提案,在前述法律条款的紧急“医疗”照顾一语后面添加“或者非医疗照顾”几个字。提案在两院获得无异议通过,于2009年8月7日由时任加州州长的施瓦辛格签署成为法律,并立即生效。从此,只要小心行事,人们在加州不必担心因为救人而遭到讹诈。

20多年前我刚到美国的时候,生活在山区的一座大学城,买了一辆二手山地车代步,一天因为没有注意到路边的一个小坎儿而摔倒。尽管只是膝盖和肩头蹭掉一点皮,无甚大碍,但是在我还没有来得及反应的时候,就有两三个路人急忙过来问候,试图搀扶我起来,还问我需不需要到医院去做包扎检查。当时我只是感到这里大家都乐于助人,后来才知道在这背后还有强烈的信仰支持和法律保障。




2011-10-26 00:19:00 来源: 法治周末(北京) 
(作者系美国国务院语言专家,由“雾谷飞鸿”授权)
http://news.163.com/11/1026/00/7H8IH6L2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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