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被判了十年,从梦鸽的一错再错说说中国法制现状,科普扫盲贴
本帖最后由 黑猫一只 于 2013-9-27 13:40 编辑
我有预感,这贴可能被砸鸡蛋哈哈哈~
如果砸,请深砸,记得帮我砸出一个鸡蛋超人的勋章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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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 亲的帖子基本说了前因后果,现在从技术角度分析哈。
转帖,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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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未成年人,同案犯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唯有李某某,由于他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突出,在法庭上的公然翻供,拒不认罪,法庭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由于李某某被认定为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依法判处了十年实刑,该判决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附注:
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为什么同案犯的刑罚差别如此之大,法院的量刑主要是从哪几个方面考虑,楼主在这里给诸位大致科普一下:
在罪名和犯罪事实被认定之后,量刑的轻重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犯罪主体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2、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其中从犯的量刑肯定比主犯要轻;
3、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酌定从轻,认罪态度差的酌定从重;
4、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属于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在本案中其他三人的的轻判跟这个因素密切相关。
关于李某某能否会被假释的问题,刑法八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假释【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刑法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根据以上两个规定,李某某是强奸且判刑十年,所以属于法定不能假释的类型,在目前的情况下,李某某通过假释途径及早出来是不可能的。
在目前的刑期下,李某某想及早出来,只有通过好好表现减刑这一条路了,但是好好表现的前提首先是要有悔罪表现,看李某某现在的情况,悔罪有点难度吧,即使在监狱里改造得好,争取到减刑,减刑的幅度跟次数也都有限制,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恐怕李某某最少也要住到八年以上方可出狱。
关于李某某曾被劳教一事,很多筒子们提到他有前科、构成了累犯,理应加重处罚,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劳教是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实际上是公安机关操作的)对违犯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的违法分子做出的行政处罚,就像你偷点税构不成犯罪被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是一样的道理,与犯罪分子经过法院判决做出刑事处罚是两码事,被劳教过不能说有犯罪前科,只能说一贯表现不好而已。
本案中有两名罪犯被处于缓刑,在这里也做一个科普: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未成年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只要有悔罪表现,一般都适用缓刑。
缓刑都有考验期,刑法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缓期执行的年限最少三年最多五年,即可能是判三缓三、判三缓四、判三缓五
有一部分网友觉得李某某及同案犯很冤,本案的某些事实在不懂法律的人的眼里也确实有耐人寻味的地方,但是,这部分网友选择性忽略了那些决定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一味地抱着细枝末节不放那个,导致了观点的分歧跟偏差,我在下面着重分析一下。
1、杨某的身份 从本案现在披露出来的事实来看,杨某的行为确实有失检点或者是不够自重的地方,甚至有网友说她就是失足妇女(这种说法并没有过硬的证据),可是不管她的身份是什么,只要是在她不同意的情况下被人强迫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强迫人的行为就是强奸,受害人的身份不决定强奸罪名是否成立,仅仅可以作为一个在量刑时酌定从轻的情节。
道理很简单,可是有人就是想不通,抓住杨某的身份大做文章,好像一个女的作风有问题男人就可以为所欲为似得,他们没有想过嫖娼也首先是建立在女方同意出卖自己的身体的基础上的,哪怕是卖淫女因为嫖资太少不同意,男人强行为之那都是违背了妇女意志,女方提出控告男人照样是强奸。
2、事发后杨某没有立即报案,反而杨某一方向李某某一家发过索要财物的短信
这是梦鸽一方攻击杨某的关键所在,梦鸽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向海淀区公安局举报公安部门不予立案,为此梦鸽不惜放下身段上访,现在看来信访部门也没有及时为她主持公道,说杨某一方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细看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其实并不符合该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逼迫被敲诈勒索人支付无义务支付的款项,如果本案中李某某五人的强奸罪名不成立,那么杨某一方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试图非法占有,但是如果李某某五人的强奸罪名成立,李某某等人本身就需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杨某一方的行为不过是想提前索要自己的赔偿费用,这种行为就不能说是非法占有,而是合法占有,犯罪的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海淀区公安局不予立案于法有据。
3、被害人的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
估计这就是梦鸽理直气壮的一个重要因素,她和很多不懂法的人都认为只要没有在受害人的内裤上检测到精斑就证明双方没有发生性行为,强奸罪名就不能成立,这真是典型法盲的论调。
我国强奸罪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一般情况是只要插入,不管是否射精都成立强奸罪.如果女的不满十四周岁那就用接触说,只要接触到性器官就是强奸罪.
如果梦鸽了解这一点,就不会因为没有在杨某内裤上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而忘乎所以到让儿子当庭翻供否认强奸了,就不会在那样的情形下仍然顽固地坚持自己的儿子无罪了。
可是她请的律师肯定了解这一点,为什么没有提醒她,很令我费解。
关于在杨某的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某某及其他同案犯的精斑一事,我想经常喝酒的男士应该有此经验,喝酒过量的时候房事很难射精,据受害人律师说被害人还曾经给几位手淫过,这样这几位在轮奸时不曾射精,不足为奇。
本案认定这五人存在轮奸杨某的事实,应该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1、首先是受害人陈述2、五名罪犯的口供3、案外人李某的证言
本案最难以作假的地方在于他是一起共同犯罪,同案犯被隔开后分别被问口供,事先没有串供,几个人又不是经常出入看守所的很有经验的惯犯,在办案民警的反复追问下说谎是很难的,几个人的口供相互对照、相互印证,案件的真相很快就浮出水面了,再加上案发后大家各自都想洗清自己,利益冲突的结果就是同案犯相互揭发,根本不会出现一个人说对自己有利的谎大家都帮你圆谎的。而梦鸽竟然连这点常识都没有,以为在法庭上上李某某说谎会蒙混过去,真当其他人都是来打酱油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