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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不要脸,这种人活着干吗
地球好危险劳资还是收拾包袱去火星好了!!人渣都tm去屎!!
君且知,我心蒲草情,我心磐石意,蒲草怎可比,磐石岂可拟。
禽兽啊   什么猥亵啊 直接拉出去毙了
量刑好輕,鼓勵壞人犯罪
如果是真智障的话亲戚朋友应该都知道的吧?会放心把孩子交给一个智障的人带?这种扯淡的理由就别拿出来显了好吗?
枪毙或者阉割,别的都太轻了。话说拿智障当借口,这爹妈也不是东西。要真的智障绝对做不出这事好吧,真的智障,邻里邻居的,大家都会知道的,那个姑姑也不敢把孩子给他照顾。应该把刑法定的严格些,俗话说乱世用重典,绝对可以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
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
真是令人无语。。。畜生
半岁!变态。。。令人发指
养孩子的人人自危,法律这么多年没改,早就失去震慑作用了,就在文本上改几个字,就这么难?有空作官样文章,没空没意愿行善积德作点实在的?
养孩子的人人自危,法律这么多年没改,早就失去震慑作用了,就在文本上改几个字,就这么难?有空作官样文章,没空没意愿行善积德作点实在的?
养孩子的人人自危,法律这么多年没改,早就失去震慑作用了,就在文本上改几个字,就这么难?有空作官样文章,没空没意愿行善积德作点实在的?
要重判,还是人吗?如果精神有问题就在家或在医院就好,怎么就出来呢
  中国青年报7月1日报道  备受社会关注的福建政和县6月女婴被性侵案昨日上午在政和县法院二审宣判,犯罪嫌疑人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受害女童家长对判决不服将上诉。法院驳回了民事赔偿方面的请求,理由是原告方“未能提供经济方面的证据”,徐先生对于判决结果“很不满意”。


  福建政和县东平镇范屯村37岁徐姓男子在1月27日和他的柬埔寨姑娘结婚大喜之日,六个月的女儿被同村同宗25岁堂弟抱到后山一个多小时侵犯。抱回时换过纸尿裤清洗过会阴,是以丢失了关键性证据,送到医院治疗时,医生发现女孩下体撕裂处女膜破裂,报警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五个月后终于等来法院的判决,禽兽五年刑期,不支持任何民事赔偿。


  因为主要的客观证据被堂弟消灭,女婴父母文化很低(初中没毕业)不懂得收集其他有利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堂弟抱回孩子时当时的口供,去医院处理伤口时的照片和医生的言词音频视频及处理后的医疗垃圾收集,以至于婴儿父母诉堂弟强奸证据不足,只能按猥亵儿童罪定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从重的情形,只有第三种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符合,而猥亵儿童罪顶格只有五年!


  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起诉这禽兽,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小子只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他就最多只能判五年有期徒刑。


  更为悲剧的是,这位六个月大的婴儿父母因为知识的贫乏,不但没有收集利于维护自己孩子权益的证据,连他们送孩子去医院治疗和其他经济开销方面的票据,他们都无一保留,因此法庭没有支持他们任何的经济赔偿要求,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拿到混蛋一分钱的赔偿!小孩子才六个月大就遭受这样的罪,最后只换来禽兽五个月的牢狱自己一辈子被人指点的结果,这是前世作的什么孽,投胎没长眼?


  如果不是投胎在大陆,而是在西方国外,哪怕就是同属中国版图的台湾,她的命运都会彻底的改变!台湾的性侵害犯罪定义的侵害客体是“他人”,而性侵害行为是指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都要按强奸罪定罪,强奸对象是十四岁以下儿童,处七年以上徒刑!而我国大陆,只有男性以生殖器侵入女性生殖器的行为,属于强奸罪规制的范围,其他一律属猥亵!


  国外对幼儿的保护是相当到位的,而我们国内则不然!立法的严重滞后和畸形的宽容,对儿童的影响日益显现,男性被强奸除了受伤能用故意伤害罪起诉外,其他一般都是治安处理,最多就是个猥亵罪罢了!女孩被侵犯,哪怕是这种丧尽天良侵犯六个月女婴的人渣,也最多只能让他坐五年牢,还是在女婴受伤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医鉴定的伤残报告,那他最多也只能按猥亵罪坐三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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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被屏蔽
愤怒的无以言表
对这种人渣就应该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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