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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的本意是宽容--有感最近香港拍小孩子嘘嘘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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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6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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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MJ 于 2014-4-26 20:52 编辑
关于这个问题的道德讨论很多,大部分人都认为尽管一般说来在大街上大小便“不对”,但小朋友在这种情况下是情有可原的。我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说一下为什么对小朋友和家长的指责是错误的。
在香港的法律中,对在大街上不许大小便的法规在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中。法例第8条规定: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根据这个法例,该小童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但是,我要说这条法例的相关规定是一条恶法:因为它一刀切地规定了不得在公众场所这个“地点”大小便,而没有排除符合情理的“方式”。于是根据这个法例,无数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比如一个带着尿布的婴儿在公众场所排泄是违法的,尽管他带着尿布,但是他仍然在公众场所排泄了,所以他还是违法了。
又比如,在大型活动中,很多人会带着成人纸尿布以免除找厕所之苦。但根据这个法例,他们只要在公众场所排泄了,即便排泄在尿布中,也属于违法行为。
更有甚者,即便一个人忍不住被迫尿裤子,这样的尴尬同样是违法的,因为他仍然在公众场所排泄了。
因此,这条只规定地点不排除合理的方式的法例是一条不符合公众常识的法例,是典型的恶法。
我们再假设一下内地夫妇在当时有什么选择呢?他们找不到厕所(据儿童父母解释是厕所排队过长,观察者网注),而儿童又要排泄。这使他们不得不采用权 宜之计。但他们会发觉,他们能够想出的所有权宜之计都是违反这条可笑的法律的:只要不在私人地方或者厕所排泄,就属于违法,即便戴上纸尿布,或者甚至排泄 在裤子上,也是“在公众场所大小便”。他们选择了其中的一种方法,即用尿布接着排泄物的办法。这个可能不是最好的办法,但也肯定不是最差的办法。从镜头上 看,小童的排泄都在纸尿布上,并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最重要的是,法例并没有规定各种方式之间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这个“好”与“不好”只是我自己根据常 识的判断,并不是法律上的差异。
人要排泄是天赋人权,不能仅仅因为找不到厕所就不排泄(俗话说“人不能被尿憋死”),如果夫妇有办法证明当时他们确实找不到可用的厕所(比如他们不 知道哪里有,语言不通而无法得到指引,或者厕所排长龙),这可笑的法律又杜绝了其他一切可以保障这个人权的可能性,那么他们完全可以不被这条恶法所约束。 在一个“法治”而非“法制”的社会(比如香港),“恶法”是可以不遵守的,特别是违反天赋人权和社会公义的恶法。如果该夫妇因此受检控,完全可以用“恶 法”的理由抗辩。
无疑,在香港并没有出现排泄在纸尿布上而成功被控违法的案例(就我所知),而香港是一个实行普通法的地方,案例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字面上的解释,这使 实际上这条法例变得宽松(以致恶法不恶)。但你无法要求一个旅客熟悉香港所有的案例(这是律师的事),他们最合乎情理的处境是按照法例的条文去理解。只要 该夫妇在法庭上声称他们知道香港有这条法例,而在当时无法在不违法的情况下维护天赋人权,法庭就应当判决他们无罪。
无可置疑,在大街上随地大小便是一种不受欢迎的行为,但凡事都有例外。带过小朋友的出门的人都应该能够体会这种随时有可能需要面对这种问题的困难, 而有这种恶法的存在让守法的人也被逼违法,这使他们的情况更为值得同情。同时我也建议,香港拿着高薪的公务员应该好好检讨一下这条法例,而尊贵的立法会议 员也理应督促政府去修改这条明显违背常识的法例。
——以上转自观察者网:
http://www.guancha.cn/local/2014_04_23_2243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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