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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訴請婚姻無效,不是訴請離婚......
回复 3# 六宝火锅

一開始就沒有結婚的意思,只是假結婚,基本上是虛偽通謀(好像雙方都承認這一點),當然婚姻無效,至於孩子,那是另一個問題......譬如重婚時後婚姻無效,難道會因為生了孩子而改變嗎?!(PS.但是我沒看過大陸的婚姻法,我是用台灣民法去想的......)
回复 6# 六宝火锅

如果大陸的民事訴訟採處分主義,由當事人確定訴訟摽的(具體的對象和權利)範圍,那法官裁判就不能逾越這個界限,訴外裁判是無效裁判,所以訴請離婚(形成判決)就不能判決婚姻無效(確定判決),這可能是當事人敗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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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aturnschnee 于 2011-10-13 11:20 编辑

回复 5# 雪澈月霜

身分法上特別重視當事人的真意,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應該解為無效,意思表示都無效了,遑論婚姻身分行為......這和性向什麼的,一點關係也沒有......而是結婚當時沒有結婚的意思......
本帖最后由 saturnschnee 于 2011-10-13 12:21 编辑

回复 16# 雪澈月霜

我去査了一下,台灣婚姻無效的情形:
1.有民法第988條的原因
2.其他違反婚姻實質要件的情形
  例如:
  違反身分行為不得代理原則
  欠缺結婚意思的婚姻
  附解除條件的婚姻

你說的很正確的部分是,民法總則在意思表示的瑕疵原則建立在財產法的體系上,所以在身分法上多有例外規定和原則而不適用,譬如通謀或是錯誤,這一點我之前有忽略,所以我引用有錯誤......至於通謀虛偽的婚姻效力如何,因為身分法特別重視當事人真意,在台灣的通說,應該是違反婚姻實質要件而原則無效......如果當事人並沒有夫妻共同生活之婚姻本質意思,而是以通謀虛偽之意思辦理結婚登記(假結婚),結婚在原則上應屬於無效的婚姻......附上一個實務見解,關於通謀虛偽的身分行為,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3157號判決要旨:"通謀所為虛偽身分行為,除財產上之法律關係外,若係應絕對尊重當事人之意思者,如虛偽離婚,依其本質在當事人與第三人間均因意思之欠缺而當然無效,並不得適用民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兩造離婚係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依法自不生效力。"-->民法87條第一项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則無效,例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身分行為,照實務見解,應為絕對無效,對善意第三人亦無例外,而不再適用民法87條第一项......

大陸的婚姻法我沒有接觸過......但是我想應該也有一些學說和實務的見解去補充他吧?!台灣的婚姻相關規定,立法漏洞一堆,發展出一堆學說和實務見解......畢竟民法和刑法不同,並不排斥習慣法和法理......

PS.謝謝你讓我重新回去複習民法親屬篇......那裡我都快忘光光......差點就誤己誤人了......
PPS.如果大陸婚姻無效就死死規定4種,那能不能用撤銷婚姻的方式?!不然假結婚的問題要怎麼處理?!
回复 18# 雪澈月霜

是我不了解大陸法律,也不了解大陸的司法......聽你說我才知道(怪不得你說沒辦法婚姻無效).....之前我一直沒考慮到國情,想說大家都是大陸法系,法理也不會差太多才是,難怪咱雞同鴨講了一陣子......
跟我學的相較蠻顛覆的,我們民法第1條就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如果民法弄得那麼死板,我覺得不太好......容易不符社會期待,也容易有不公義之虞,可以想見漏洞會比較多......

不過不同的地方有不同地方的難處,會有這樣的情形,考量應該是擔心法官濫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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