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本帖最后由 MintDonut 于 2015-7-4 13:10 编辑

雅虎有轉載這則新聞,法條也確實剛修過,就六月中旬才剛修,結果月底就粉塵爆了......
台灣這幾年為了死刑犯器官捐贈的事情吵過幾次,基於人權(跟剝奪他人人權的死刑犯講人權?)與醫學論理說要修法,但我記得死刑犯這條這次修法還是沒過吧? 衛福部網站六月十二日的新聞稿說沒納入本次修法範圍

灣家以前的做法是槍決後,立刻為其戴上呼吸器以維持身體機能,二十分鐘後由法醫判定死亡後(執行死刑規則,但事實上法醫只能從心跳、呼吸等判定死亡,無法判斷是否腦死),立刻轉送醫院摘取器官。然而這麼短的時間內,其實死刑犯可能尚未腦死,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卻明文規定要腦死才能摘取器官,那萬一死刑犯其實尚未腦死,就會變成直接從昏迷的活人身上摘取器官了,反對死刑犯器捐者因此主張這種行為不但違法還不人道。台灣前幾年還真發生過死刑犯已被法醫判定死亡,結果送進手術室時,醫生複檢發現這人還能呼吸根本沒死,只好載回刑場再槍決一次的事情......
這幾年吵著吵著,一直沒個定論啊,據說目前醫界主流是不接受死刑犯器捐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