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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制日报:反三俗未见专项行动 主管部门应反思 [打印本页]

作者: 幸福指数    时间: 2010-9-14 02:59     标题: 法制日报:反三俗未见专项行动 主管部门应反思

□反“三俗”系列述评①

本报记者郭晓宇

7月23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强调,要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和文化单位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

由此,“三俗”一词迅即升温。而此前,“三俗”的泛滥已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反感,所以反“三俗”也迅即成为当下社会的强音。

大家都在谈反“三俗”,究竟何为“三俗”?

“所谓低俗,就是低于大多数人的审美品位和道德水准。大多数如何判断?第一,要保护这个社会中最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人,比如未成年人,不会因某种信息带来伤害;第二,要看特定信息是否伤害了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隐私权等等,以及社会共识的核心价值。”

“一条信息,如果你不愿意让你的亲戚、朋友、孩子看到,它就是不良信息,如果你不愿意在个人的博客中去转发,它就是低俗的。”

“俗文化的社会道德底线是礼义廉耻。所以,俗可以,但不能俗到连起码的礼义廉耻也不顾的地步!”……

凡此种种。虽说心里都有一杆类似的秤,但听来还是标准难定。明确标准的意义一方面表现为利于判断,不至于出现面对具体的文艺作品时,混淆性质;另一方面则利于管理,管理没标准就会显得随意,有了标准则让人认识到管是有规范的。

提及标准,大家也想起了“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有关部门曾公布过的“网上低俗内容”13条标准。当时的“13条”列举并界定了色情、暴力、侵犯隐私等常见的不良信息类别。事实上,简单的条文列举还是难以涵盖千变万化的现实中判定低俗信息的需要,但毕竟有了较强的操作性。加之“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多次曝光低俗网站、栏目等,让民众感觉整治行动落到了实处。

此次的反“三俗”未见有专项行动,但能否学学其他的专项行动?问题当然是提给主管部门的。

反“三俗”只是喊一阵子,抓一阵子,还是建立长效的整治机制,坚持长期作战?仅从网络低俗信息的“顽强”来看,这场战斗恐怕难以速战速决。

正如开心网总裁程炳皓所说:“政府管理部门在切实推进抵制网络低俗文化、净化网络环境方面作出的成绩有目共睹。不过,现在更多的人在关注如何避免‘运动式’整治,建立长效机制。”

面对“三俗”,有人首先想到的是法律,正所谓治乱用典。那么,反“三俗”如何采取法律手段?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分析认为,“俗”本身不是一个法律定义,尽管低俗文化也是通过个体行为表现出来的,但法律并不是调整所有的行为。行为规范分为自律、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但是,只要“俗”突破了法律界限,就要纳入法的调整范围。

比如,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等。

清华大学新媒体传播研究中心主任熊澄宇教授则认为,在反“三俗”,建设健康互联网文化的过程中,应当分清法律、行政、道德、文化四个层面,并分别用“违法”、“违规”、“缺德”、“不宜”来概括。

“对待不同层面的低俗信息应当有不同的治理手段,不宜一刀切。”熊澄宇说。

务虚之后还要务实。经过7月的点火升温,8月的热烈讨论,时至9月中旬,仍少有反“三俗”案例。这,让人期待政府部门能出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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