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盗窃者逃跑中被撞伤 状告追赶者索赔15万 [打印本页]

作者: 牛市熊人    时间: 2010-1-28 10:43     标题: 盗窃者逃跑中被撞伤 状告追赶者索赔15万

三名从外地来无锡寻求“发展”的蟊贼,在一次偷盗电动车时被人发现,慌张中乘坐摩托车逃跑,不料出了交通事故,导致其中一贼邵某受重伤。让人出乎意料的是,邵某伤愈之后,竟将当时见义勇为的市民詹先生告上法庭,称如果不是詹先生多管闲事,他就不会出车祸受伤,并向詹先生以及詹先生车辆所属公司提出了15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记者昨日获悉,邵某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之后,邵某大呼“我很受伤”,又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闯红灯“逃跑”出事故

  根据记者的采访了解,事情还得从一个特殊的交通事故说起。2008年4月14日晚上9点半左右,无锡市解放西路和县前西街的路口同时发生两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在解放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飞速闯红灯路过该路口,“扑通”一声撞上了一辆从县前西街由东往西正常行驶的轿车,摩托车上三人应声倒地不起。与此同时,尾随摩托车的一辆本田轿车也在该路口未急刹得住,与另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

  这两起事故共造成三辆轿车和一辆摩托车受损,最为严重的是,摩托车上的三名年轻小伙重重摔在地上不省人事。蹊跷的是,倒地不起的三名伤者并未得到人们的悲悯,相反,围观市民给予的尽是“撞得活该”的奚落声。原来,这三名年轻小伙都是偷车贼。

  本田轿车司机詹先生以及多名热心市民向警方说明了情况:事故发生的三分钟前,两名小伙正在解放西路红梅市场门口偷盗电动车电瓶,过往市民发现之后大呼“抓贼”,这时,两名小伙立刻爬上在一旁等候的摩托车仓皇逃离。此时,市民詹先生正巧路过该处,随即踩足油门追赶上去,行驶了百米远就发生了这起车祸。

  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19岁的邵某,是三个小偷中受伤最重的一个,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将近一个月,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事后经鉴定,邵某脾切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肠破裂修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而詹先生的轿车也损坏严重,不过,更让詹先生心寒不已的是,自己出于正义追赶小偷,这本身是见义勇为行为,不料竟被人告上了法庭,成了被告。

  诉状中直言自己是小偷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但是邵某却认为,偷盗虽然不道德,但是并不表示小偷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法律保护。事故发生5个月后,2008年9月,邵某即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詹先生和车辆所属的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5万多元。并且,邵某在诉状中毫不隐瞒自己的身份以及偷盗行为,直言不讳地表明了自己就是个小偷。

  邵某称,“2008年4月14日,本人与单某在解放西路红梅市场门口偷窃电动车电瓶被人发现后,本人与单某乘坐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解放西路由北往南逃跑,詹某驾驶轿车追赶至县前西街时,对本人乘坐的摩托车后方猛烈撞击,致本人撞飞坠地受伤。请求判令詹某以及詹某车辆所属公司赔偿医疗费 33245.68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400元、残疾赔偿金98268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154277.68元。”

  邵某的说法让詹先生颇为愤怒。在庭审现场,詹先生告诉法官,邵某所谓的车祸是由其故意撞击所致纯属诬陷,车祸是因为驾驶员慌乱逃跑、驾驶不当所致,邵某应向驾驶员追偿损失。而且与摩托车发生直接碰撞的是另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如果要告也应当告那辆汽车的车主。

  “我可以放过任何人,就是不会放过你!”邵某明确表示,他放弃对其他涉事车辆的索赔权利,唯独不放过詹先生,邵某要求詹某及车辆所属的公司承担责任。

  一审被法院驳回

  “詹先生出于公民正义追赶小偷,为失窃者挽回损失,大体上来讲,这已经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承办该案的法官刘坚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詹先生驾驶的本田轿车,到底有没有撞击到邵某所乘坐的摩托车。如果有,那就可以说明邵某的受伤与詹先生的撞击有直接因果关系。

  刘坚法官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未对事故作责任认定(因为无法认定),故难以断定事故责任方。受理该案后,法院又从相关部门调出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看,只看到摩托车飞速驶过路口时与一辆汽车相撞,而尾随其后的本田轿车与另一辆汽车相撞,尽管通过技术手段将视频放大处理,仍然无法辨别詹先生驾驶的本田轿车是否与肇事摩托车有直接接触。

  刘坚法官说,“根据这些鉴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詹先生所驾驶的本田轿车与邵某所乘坐的摩托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摩托车发生车祸导致邵某受伤,与见义勇为的詹先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小偷不服还要上诉

  2009年11月19日,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邵某虽称因詹先生驾车撞击其乘坐的摩托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其受伤,但其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詹先生驾车撞击二轮摩托车,故邵某诉称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詹先生发现邵某等人盗窃嫌疑后,驾车追赶是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行为且追赶中并无不当行为,故对邵某要求詹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邵某主动放弃对其他涉事车辆以及当事人的主张,法院尊重个人意愿,不予干涉。但对于邵某提出的赔偿要求,一审法院全部驳回。

  记者还获悉,该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还产生了1070元的案件受理费和1600元的鉴定费,而这些费用也将由邵某独自承担。一审判决后,邵某大呼自己很受伤,表示要继续上诉,记者昨日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作者: osm1119    时间: 2010-5-12 03:37

這是在外國才可告入的案件。
作者: belove96    时间: 2010-5-13 09:34

小偷雖然所為之行為犯罪行為,但是其生命依照憲法受到國家和法律之保障,不應受到任何人之侵害。
如果小偷是在偷竊行為完成後,於逃跑間受到受害者之追趕,而遭受害者撞傷。此時受害者可能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或是緊急避難,又如果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現行犯為任何人都可為逮捕。
不過這裡要考量的是:小偷所受到之身體法益之侵害與受害者所受到之財產上損害有無相當的問題。
如果是因此而使小偷受到重傷,其法益所受之侵害就會重於被偷錢者之法益,此時可能會有正當防衛過當等考量。
不過,無論如何,小偷的生命身體權是受到憲法保障,不因為其犯罪行為而喪失。
最後,法律層面考量的並非為一般常理之道德或是倫理,雖然也有倫理或是道德法律化的條文,但是此為少數,且應以有法律明文規定為限,此乃遵守最刑法定主義。
作者: 靜花雪月    时间: 2010-8-10 22:54

LS的同學講得很好.
不過必須提醒三點:
1.小偷不是受到受害者之追趕,而遭受害者撞傷的.而是被見義勇為者抓現行時,自行逃跑並闖紅燈才撞上別台轎車的,所以沒有受害者正當防衛過當之考量.(而緊急避難也不適用於此)

2.小偷的生命財產權雖受憲法保障,但不法之行為卻無法主張正當防衛,所以無須衡量小偷身體法益與受害者財產法益有無相當之問題.(而小偷所躲避的見義勇為詹先生也非不法之侵害者,所以沒有第三人緊急避難之說.)

3.是"罪"刑法定主義.
作者: jjwxc    时间: 2010-8-11 02:11

“我可以放过任何人,就是不会放过你!”——真嚣张!
诡辩啊。。。这小偷为什么要跑,他可以不跑的,至少可以不用跑得这么慌不择路,闯红灯才是车祸发生的主要原因,不能把自己因为心虚造成的错误转嫁到别人头上。不然受害人也要不敢追回自己的损失了,谁知道作案人心虚心慌下会发生什么事故,这不是助长违法犯罪人的嚣张气息吗。
作者: 靜花雪月    时间: 2010-8-11 02:54

就本案判決來看,沒有一絲助長違法犯罪的氣息啊.
即使是小偷,但該讓他RUN的程序也是一樣不能少,這只是保障人民訴訟的基本權利嘛.

可是呢,就本案例事實看來,在無新事證出現足以翻盤,在無新修法案通過有利上訴的前提下,小偷的上訴毫無懸念地會以維持原判被終結.而新增加的爭訟成本仍是掛在提起上訴人(即小偷)的頭上啊,私以為這很公平啊.
作者: liuhaili1982    时间: 2010-12-25 04:27

有因才有果,法律不能成为犯罪人员的保护伞。难道以后让大家对犯罪视而不见么?他犯罪,法律保护 他,那被害者谁保护?要是这样,大家都去犯罪吧。赔偿金比工作赚的多啊
作者: 湖光山色    时间: 2011-3-4 14:26

(#‵′)靠 要这样的话 正常人都不要活了
法律啥时候变成小偷的武器了
作者: nishirucikuaile    时间: 2011-3-18 08:18

法律应该是遵受法律者的保护神
作者: 小遂    时间: 2011-5-4 02:36

这小偷...人权保障和防卫过当不是这么用的吧。
真令人不耻。
作者: wzh1977    时间: 2011-5-24 09:40

没天理了,这还有好人活的路吗
作者: 周小北zy    时间: 2011-5-25 02:16

如果这样都能被原谅,估计以后社会上会出现更多的偷盗的
作者: 伊小    时间: 2011-5-26 01:25

这小偷气焰好嚣张,如果判了才算助长他的气焰,幸好没有
作者: yaoxiao    时间: 2011-5-30 04:16

以后还有人乐于助人吗
作者: vincelia    时间: 2011-8-9 04:29

法律就应该一事归一事。。。
作者: whdxwd1    时间: 2011-8-9 09:30

没错啊,后面的人又没撞他,自己出的车祸怪谁
作者: 冷冷的夕瑶    时间: 2011-10-27 13:21

或许小偷偏要咬着詹先生不放,是因为他觉得詹是在“管闲事”,如果法院当真判定詹需要赔偿的话,以后大家谁还愿意见义勇为?
作者: wassergras    时间: 2011-10-28 04:44

本帖最后由 wassergras 于 2011-10-28 04:45 编辑

这个是二三年前的事情了,现在结果还没出来?
作者: 小狐1230    时间: 2011-10-29 02:57

真的荒唐!连见义勇为的行为都成了被告,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道德可言,法律应该站在正义的一边!!




欢迎光临 华人论坛 (http://169.62.244.154/foru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