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失业前持有H-1B身份或者H-4身份,尚未递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便失去工作。美国各个州对失业金领取采取不同的办法,但H-1B身份的失业人员在很多州已经无法领取失业金了,比如加州已经不再发给H-1B失业者任何失业金了。大部份州都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必须积极寻找工作,如果有雇主聘用就能随时为其工作。但由于H-1B 是需要有公司支持的一种工作签证,申请人一旦失业,其H-1B 身份就不存在 (out of status) , H-1B 持有人失业后必须通过转换身份或者找到一份新的工作才能够合法居留在美国无法随时为雇主工作,这样也就无法满足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了。但是如果还有少数的一些州仍然可以发给H-1B持有者失业金,但这些领取失业金的申请人要小心,移民法上要求非美国公民不能给美国社会造成负担,H-1B持有人必须能够支持本人及其配偶H-4的生活,如果H-1B持有人失业后领取失业金,那么其本人或者配偶H4在回母国签证时,移民官很可能会以造成社会负担(public charges)为原因拒绝其签证。
2. 申请人已经递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但还在等待排期,并持EAD工作期间失业。这样的申请人担心如果领取了失业金,会不会在排期到来时移民局以社会负担(public charge)拒绝批准绿卡。其实一般来说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失业金其实是一种失业保险,是平时雇主每个月为雇员向州政府代缴的一种费用。所谓社会负担(Public charge)的定义是如果一个人长期接受政府资助,政府的失业救济已经成为此人日常收入主要来源(income maintenance or institutionalization for long-term care at government expense)并且已经达到一定时间长度,那么此人就成为了一个社会负担。但是失业保险通常只有一年的时间,因此不可能成为长期的收入来源,所以此类申请人在排期到来的时候,如果已经找到工作,即使有短期领取失业金的历史,尚不属于构成对社会的负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