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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火车乘客看小说被指运输淫秽物品罚款200元 [打印本页]

作者: networm    时间: 2008-11-24 08:14     标题: 火车乘客看小说被指运输淫秽物品罚款200元

  不久前,河南南阳一市民因下载黄色视频,接到了警方1900元罚单,一时间“在家看黄色视频也犯法”的争论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而在南昌打工的九江人张先生也遇到这么一件蹊跷事。自己租了一本网络小说在火车上看,却被乘警认定为“运输淫秽物品”,罚了200元。事后,越想越觉得冤枉的他,16日向本报投诉称,就算是黄色小说,自己看也犯法吗?

  火车上看小说被乘警带走

  据张先生介绍,14日凌晨1点多,他坐上了从九江到南昌的火车,该趟列车是1505次,始发站合肥,终点是深圳。为打发2个小时的乘车时间,张先生之前在书店租了本网络小说,名叫《情迷女人香》,上车后便独自看了起来。

  约过了半个小时,车厢里来了一名巡查的乘警,突然质问张先生手中是什么书,张先生未多想便把小说递给了乘警,并称是本普通的网络小说。乘警翻阅了几页后,未多说什么,要求张先生随其前往乘警室接受进一步调查。

  被指“运输淫秽物品”罚款200元

  来到乘警室后,那位乘警态度严肃地说:“我们现在要处罚你,因为这是淫秽书籍。”张先生对这突如其来的指责感到莫名其妙。

  张先生告诉记者,这本小说封面和内页都没有任何露骨的照片,而内容上也没有直接表述淫秽行为的字眼。当然也有一些打情骂俏的情节,以及粗俗的言语,但这应该够不上淫秽书籍。

  在列车上,张先生和乘警争辩起来,但对方执意认为是淫秽书籍,并当场开出了罚单,要求张先生交200元罚款。“就算黄色小说,难道自己看也犯法?”张先生一再申辩,却无济于事。

  下了火车后,张先生看到罚单上写着“因运输淫秽物品罚款200元”的字样,而另一份收缴清单上写明收缴了1本网络小说,并未有淫秽物品的认定。该罚单的出具机关是“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以下简称合肥公安处)。

  随后,本报通过合肥《新安晚报》记者与合肥公安处取得了联系,不过值班民警表示,主要负责人不在,其未对此事做任何正面答复。

  乘警处罚决定遭市民质疑

  在采访中,合肥公安处一民警私下告诉《新安晚报》记者,这一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及第100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采访中,很多市民都对乘警的处罚表示质疑。

  律师:一本够不上“运输”

  江西省中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章立迅则认为,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携带有多少本黄色书刊就构成运输淫秽物品行为。惟一可参照的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涉案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200件以上”,方能定罪。携带1本淫秽书刊,绝对构不成运输。

  目前,在本报帮助下,张先生已委托《新安晚报》记者向合肥公安处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17日将正式递交相关材料。

图片附件: [乘警开出的罚单] 1.jpg (2008-11-24 08:14, 48.11 KB) / 下载次数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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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tworm    时间: 2008-11-24 08:15     标题: 火车乘客看小说被罚200元 警方收回罚单并道歉

  日前,本报报道了南昌市民张先生在火车上看网络小说,被乘警以“运输淫秽物品”为名处以200元罚款一事,引起了广泛关注。经过本报记者连日来调查、交涉,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对此事终于有了正式回应。23日,合肥公安处相关负责人来到南昌做出解释,并将200元罚款退还给张先生。

  “一本书怎么够得上运输淫秽物品?”当事人张先生的观点得到许多读者赞同。合肥公安处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虽拿出了相关法律依据,但对此一直给不出合理解释。在本报一再追查下,23日,合肥公安处支队长王开伦亲赴南昌约见了记者,承认此事过程中“乘警的执法行为不规范”。经过合肥公安处调查和慎重考虑,张先生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运输淫秽物品”,且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存在。因此,王开伦代表合肥公安处郑重向张先生道歉,并退还其200元罚款,收回当初开出的罚单。

  王开伦还向记者表示,合肥公安处将对当事乘警进行通报批评,还将在单位内部专门就此事进行教育学习,并对本报的舆论监督表示感谢。至此,终于还了张先生一个清白,张先生也向本报表示感谢。
作者: 银河    时间: 2008-11-26 14:14

疯了,怎会有这种事呢?摆明了欺负老百姓!

幸好有舆论,这事只有曝光才有可能得到处理,不然就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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