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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价乌木最终归属国家 发现者仅被奖7万元(组图) [打印本页]

作者: 娱乐    时间: 2012-7-4 08:01     标题: 天价乌木最终归属国家 发现者仅被奖7万元(组图)




罕见巨大乌木,价值数百万



经鉴定这批乌木树种为珍贵的金丝楠木



乌木国有 奖你七万

乌木归谁 追踪

昨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

法学专家表示,不论是按照《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乌木都应为国家所有。

但参与调查的近4万名网友中,却有超过六成的人认为,乌木应归其发现者所有。

尘埃落定

发现者:奖励太低

昨日下午3时,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对吴高亮作出正式答复。

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表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应为国家所有,目前,吴高亮能提供出的,只有雇挖掘机的几千元费用。所以彭州市国资办决定给予吴高亮5万元奖励。

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表示,镇上经研究后,决定给予吴高亮2万元奖励。

吴高亮表示,国资办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但他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四十九条,双方引用的法律条文不一样。吴高亮还提出自己的疑问,市场上那么多销售乌木的,都是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又怎么解释?同时他对7万元奖励很不满意。

陈彬表示,吴高亮如果觉得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争议未止

法学家梁慧星:

河道归国家 乌木自然归国家

昨日,成都商报联合大成网和成都全搜索,对网友的观点进行了调查,逾6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

同时,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国内法律界、文物界,收藏界相关专家,专家学者们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

四万网友

2万余人认为乌木应归个人

昨日,成都商报联合大成网和成都全搜索展开调查。近4万名网友参与调查。截至记者发稿时,逾六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不到两成的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国家所有。此外还有一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集体所有。调查还显示,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奖励要求。约21.73%的网友认为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对吴高亮进行奖励。

法律专家

引用《民法通则》不恰当

“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吴高亮引用先占原则,都是不恰当的。”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我国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同时,梁慧星也认为,目前政府给与的7万元奖励有些“过低”。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和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万纯表示,根据法律,乌木应归国家所有。


作者: 文火慢炖    时间: 2012-7-4 08:21

国有就是某些人有
作者: jjwxc    时间: 2012-7-4 08:22

就想知道归国家所有后怎么处理,有后续报道吗?
作者: ivorycoasttt    时间: 2012-7-4 08:42

哎,后续肯定不尽如人意,绝对是被某些人瓜分掉了
作者: 三言二拍    时间: 2012-7-4 08:44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作者: gswl    时间: 2012-7-4 09:02

这个绝对是国家的,否则我不能相信那些盗墓的也可以引用先占原则了
作者: vivi的小阿狸    时间: 2012-7-4 10:02

估计是给天朝的头头们做身后事的盒子了吧,好吧我承认我黑了那么一点
作者: 阿树    时间: 2012-7-4 10:54

哪里发现并能藏着这么一根大木头?
作者: notgentalman    时间: 2012-7-4 11:16

如果这个人不被高额补偿,
那么以后不管私人挖出来任何文物,被会私人藏起来的
比如说象牙这种,本来国家不允许买卖,如果挖到了,国家愿意出合理价格购回,那么大部分人都会选择卖给国家,否则,大部分人会选择藏起来,等以后卖给老外。
作者: weder    时间: 2012-7-4 13:44

奖励实在太低了。
作者: judiasmith    时间: 2012-7-4 13:53

这是让人选择是要爱国呢,还是爱钱呢?
作者: 芹筱蒿    时间: 2012-7-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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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lan宝宝    时间: 2012-7-6 10:19

别和***争身外之物,那是要命的。
作者: zd.ptsm    时间: 2012-7-17 04:14

绝对的要命啊!
作者: jjwxc    时间: 2012-8-11 16:17

后续:四川彭州挖掘者起诉政府要求返还天价乌木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7/26/c_1234731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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