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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人生] 我为什么关注“海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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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宏伟 念兹集

首先谢谢各位的留言,以及质疑。

我想,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都是一个厘清思路的机会。

这两天被问到最多的三个问题:第一,你为什么关注“海棠案”?第二,难道你认为“海棠文”很有艺术价值吗?第三,“海棠文”毒害未成年人怎么办?

围绕这三个问题,我介绍一下自己的想法。当然,这里先声明一下,这只是我的想法。其他三位老师的观点,我会陆续推出。

你为什么关注“海棠案”?

作为一个男性律师,我不敢奢言自己有多么了解女性群体。我关注“海棠案”,主要是基于“轻罪前科”问题。

开题短视频节选自“凉子访谈录”。推荐大家先看看,了解一下“轻罪前科”的影响,一旦有了案底,很多的常规工作都难以从事,五险一金、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亦无从谈起。(更多影响,参《轻罪前科的“成本” 》)

从业这些年,始终都在面对大量的“轻罪前科”群体。互联网泡沫破裂后,很多名校毕业生因各种罪名而涉案。互金案件高发后,大量的刚刚进入社会的大中专毕业生因非吸而涉案。套路贷政策出台之后,大量青年学生被牵扯进非法催收。帮信罪,大量没走出校门的青年人亦纷纷涉案。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轻罪前科”群体中的绝大部分人,都不是首恶元凶。换成白话说,如果一个人真的罪大恶极,判他二十年,让他这辈子都没有机会再作恶。这也可以算是一种“治理思路”。

然而问题恰恰就在于,“轻罪前科”群体中的绝大部分人,最终都会被认定为从犯,或者情节较轻的主犯。这些人刚刚离开校园一年两年,甚至有些刚刚离开校园几个月或将要离开校园。然而不凑巧,他们入职的公司涉及犯罪,比如非吸。然后,这些刚刚工作几个月的年轻人就被抓了。

每次遇到这样的案件,我都会问办案人员:这样的人,抓他们干嘛?我们先不谈有罪无罪。即便退一步,假设他们的行为确实具有犯罪特征,法院会判他们几年?一两年,甚至是几个月或缓刑。等过几年,这样的人大批量地重返社会,每个人都背着一个案底,这难道不是一个危险因素吗?

我代理过一个人青年人,事业刚起步,遇到刑事问题。经沟通,办案机关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事后几年,这个人还与我有联系,发展得也还算好。

反之,我代理过一起死刑案件。被告人20岁的时候,因为酒后和别人发生了争执,被判了一个故意伤害。由于情节并不严重,刑期只有几年。但这个人说,他觉得自己从来没有离开监狱。人们一知道他有前科,立刻另眼相看。他说他努力过,听家人建议戒了酒,离开了20岁时的朋友,但结局依然是不记得多少次,好好的工作,说没就没了。他说自己看不到希望。在出狱十多年后,他又重新酗酒,在又一次酒后,犯下了更严重的事情。

我知道,会有人认为这个人是卖惨找理由。我也知道,会有人认为这人就是酒蒙子,自己控制不住自己,早晚都会出事。

我也不讳言,我无法确认他说的是真是假。

但,如果他说的是真的呢?

如果我们的司法政策能够充分考虑“轻罪的去刑化处理”,或者及时出台“轻罪前科消除”制度,会不会有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比如,我刚刚提到的这个犯下更严重罪行的人,如果有“轻罪前科消除”制度,他会不会有另一种人生?那些不幸被他所伤害的人,会不会也不至于罹遭横祸?

事实上,我早就知道"海棠案“。直到最近才谈这个案子,主要是听说此次涉案的人员,有多位学生。

我关注”海棠案“,就是因为此次的涉案群体都很年轻。与过往案件相比,她们的涉案情节也较轻。所以,我想,在“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始终没有具体落地的背景之下,有没有可能先帮她们寻找到一种“去刑或轻刑”且”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可能。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和三位老师,这两天未接到委托。因此,是否能够帮学生们达成“去刑或轻刑”的目标,目前言之尚早。

我也向前期介入该案的律师朋友请教过案件进程。他们能够接触到的涉案的”作者“,目前差不多都有辩护人(这里,我只能说差不多。因为我也只认识该案的部分辩护人)。今昨两天,持续有律师同行向我表达愿意共同援助的意向。这里非常感谢各位的热忱,不过还是那句话,我自己目前也未接到委托。

难道你认为“海棠文”很有艺术价值吗

在未形成具体案件委托的前提之下,关于这个问题,我的想法,可能有些“过于理想化”。或者说,是一种“非教义学”的思路。

对于淫秽作品,现行法律有一条“但书条款”——有艺术价值的除外。

所以,很多的谈论,都围绕“海棠文”是否具有艺术价值来展开。常见观点是,《尤利西斯》《金瓶梅》等中外作品,虽然也涉及露骨的性描写,但剔除性描写,依然存在完整的故事内核,这是文学价值的体现。反之,如果是纯粹的肉文,则不具有艺术价值。

我同意《尤利西斯》《金瓶梅》等中外作品,剔除性描写,依然存在完整的故事内核。

但文学史上也有一些剔除性描写就近乎删除全文的名著。如米勒的《北回归线》,讲述的是在困境中挣扎的一名作家及其巴黎社交圈和诸多性经历。在《北回归线》的开篇,米勒形容主人公是“打桩机”,贯穿全书的性描写和性想象丝毫未顾及传统的道德与审美。套用我们今天的法言法语,就是非常具有“冒犯性”。如果剔除书中的性描写,读者无法了解米勒到底在表达什么。所以,同时期的萧伯纳评价米勒“完全没能为他的满篇脏话提供任何艺术价值”。美国的法官也震惊于《北回归线》的“邪恶臭味”。法官拒绝接受文学价值的辩护理由,也拒绝认可书中“污秽的下流语言内容”是作为整体的文学作品而言的组成部分。“米勒案”中,法官认定《北回归线》属于下流图书。

不过,今天的人,应该知道,《北回归线》已经成为一部重要的文学作品和社会学作品。

类似的作品还包括纳博科夫在《爱达或爱欲》描写的不伦之情,耶利内克在《钢琴教师》《情欲》中描写的“性之集大成”。这样的作品,还有很多,都曾被评价为“恶心、无耻、不忍卒读”,但今天已成了文学界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就是我说——“我的想法可能没那么法教义学”。我认为即便不具有艺术价值的一些性描写,也具有其社会价值或文化价值。

性描写作品,古已有之。或源于生殖崇拜,或因自然追求,或出于庸俗逐利。中世纪三百年,教会始终全力压制性描写作品。然而,到了十九世纪末,性描写被赋予了新的意义。

十九世纪自由思想家谴责维多利亚时代僵化的婚姻制度和道德标准。这些“性激进派”是些小团体由质疑十九世纪维多利亚式性观念的作家、编辑和演说家组成的演说队伍。他们认为个人的完整,受益于性资讯与性观念的自由传播。他们强调,性是言论自由中一个合法且非常重要的主题。

文艺复兴运动中,关于性的写作十分普遍。英国历史学家彼得·瓦格纳评论道,“启蒙时代”或许称为“性爱时代”才更贴切。随着社会的日益世俗化,出现了一种接纳性快乐的新伦理。启蒙运动者视古希腊为人类文明的典范,认为古希腊人创造了健康的“好奇心”,但后来,人类渐渐被约束了。伏尔泰将此称之为“利用人类的无知强行施加的”专制束缚。启蒙主义者认为,性快乐理所当然是善,而非罪恶。他们提倡从正面欣赏性行为。(关于性描写的历史,均引自麦读译丛中的《性与法律》)

那些留言和我讨论”艺术价值“的,我只能说声抱歉。我不是文学家,也不是哲学家,我没有能力去判断“如何定义艺术价值”这样宏大的问题。

我仅仅基于已经发生的历史,认为关于”艺术价值“的定义和理解,其实一直都是在变化之中的。这也不独是欧美文学现象。我国历史上也存在大量的艳情作品,如《姑妄言》《游仙窖》《绣榻野史》《灯草和尚》《绣榻野史》《龙阳逸史》《碧玉楼》等等,这些作品都曾被视为伤风败俗,但时至今日,已经成为研究成书时期社会思潮的重要参考。

当然,我的这些”非教义学“的想法,都是在未接受委托的前提之下,纯为思考。假设未来有机会接受委托,对于案件的分析与辩护,当然还是要结合证据情况,分析作品鉴定、点击量计算、金额认定等具体问题,就具体案件以及具体的被告人来谈入罪或出罪。

“海棠文”毒害未成年人怎么办

有人留言,很多中学生也在看"海棠文“,问我不考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吗?

关于中学生是否看“海棠文”,我不了具体情况,所以,我无法与各位讨论“有”还是“没有”的问题。

我们退一步,假定确实存在数量不小的未成年人接触“海棠文”,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办?我想,为人父母,担心孩子接触不良事物的心情,大体是可以形成共识。我们担心孩子早恋,我们担心孩子沉迷网络,我们担心孩子过早接触烟酒,我们担心孩子沾染黄赌毒……

成年人总有很多对未成年人的担心。

那么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做一个类比,性描写作品是更近似麻禁药品,还是更近似酒精和烟草?

全世界对麻禁药品都采取强监管的态度,制、售、吸一并打击。

与之相对,酒精、尼古丁都是一类致癌物,这一点,在医学领域是不存异议的。所以,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全世界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酒精和烟草,并出台各种配套法律。

但与此同时,酒精和烟草产品,依然在生产,依然在销售。成年人,在不违反禁烟条例的前提下,则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饮酒或吸烟。

司法政策在麻禁药品与烟酒之间,做了明显的区分——麻禁药品严控源头,而酒精和烟草则是侧重渠道管理。

就我了解,对于性描写作品,即便是非常露骨的性描写作品,欧洲一些国家的管制态度更近似于将其视为酒精和烟草。作品分级,严控“销”这个环节,保护未成年人。

当然,我也不是说欧洲国家的做法就一定是对的,仅仅是陈述真实存在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里的问题是,在我们国家的文化环境之下,有没有可能将性描述作品类比为酒精和烟草?

我很早就与朋友讨论过这个问题。

有朋友认为,万恶淫为首,我们的文化始终对”性“采取禁忌态度,所以性描写作品就是精神鸦片,就要从源头进行打击。

也有朋友认为,我们对”性“的态度是不断变化的。早年言性色变,夫妻在家中看黄碟都要予以打击。时至今日,成年人在家中自行浏览此类作品,一般不会被认为是很大的问题。所以,对性描写作品的规制,更应该像酒精和烟草——作品分级,并严控中间的销售环节。

我个人倾向于后一种态度。美国禁酒令的历史就在那里,高压的管制非但未能消除人们对酒精的需求,反而刺激出了犯罪升级。(美国禁酒令,可参考麦读出版的《最后一杯》)荀子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中西方的历史,都有过”性禁忌“时代,但也都没有禁住。那么,从人性的角度看,我觉得采用作品分级管理的方法,可能更加具有可实现性。
狼人狩猎法则,玄鉴仙族,剑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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