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aturnschnee 于 2011-8-29 13:45 编辑
台灣親屬法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
婚前財產......不管結婚離婚都不分......需要舉證最好公證
婚後財產區分無償取得的財產和有償取得的財產:
無償取得的財產,譬如贈與,離婚後也不分......
有償取得的財產,譬如工作所得,婚姻存續中各管各的,離婚後,配合還原淨值(譬如惡意脫產或是拿婚後財產付婚前債務),最後加起來除以二,一人一半!!
如果結婚前丈夫把房子登記在老婆名下,離婚時房子是老婆的......(老婆婚前財產)
如果結婚後丈夫把房子贈與給老婆,離婚時房子是老婆的......(老婆婚後無償取得)
如果結婚前丈夫買了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付了頭期款,婚後用自己工作所得還貸款,離婚時房子是丈夫的,但是付貸款的錢是夫妻共有的,要加計在丈夫現有財產裡,妻子可以分......(還原淨值計算)
如果結婚後丈夫買了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離婚時當然是夫妻一人一半......
如果俺上課筆記沒寫錯應該是這樣......姊妹們,法律常識很重要啊,俺就自己花錢去上課,雖然俺未婚,但防患於未然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