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实践来说明新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处理(转贴自天涯,技术贴)
本帖最后由 whdxwd1 于 2011-8-27 05:48 编辑
家里大半是做律师的,
这大半中大半又是专攻婚姻法的(也就是专门从事民事诉讼的律师),
我平时听他们说的多。。
很多女性婚后生活不幸福,
离婚也得不到财产的保障。。
我平时在天涯上看贴发现很多MM都不清楚新婚姻法财产的划分,
还有人说房子就是婚前买的婚后8年就自动变成共有财产了,这是老的婚姻法的规定。。
03年实施新婚姻法后早就不是这个情况了。。
本帖08年在时尚女性中首发,
现在结合新的婚姻法整理后再发——
我们现在就在具体分析婚姻中财产的划分
先说最多人关注的——房子
我国房产都是以登记为准,
就是说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就算谁的财产(结婚中也有只一方名字算两方财产的,这是特殊情况,后面我会专门说明)
然后房产证的名字一般直接和合同挂钩,
合同上签谁的名字,
那房产证上一般就办谁的名字。。
这是基本原则,
我们接下来就按情况分析:
1、婚前,男方或女方单独出资买房子的(可能是一个人或双方的名字)
一般来说婚前男方或女方单独出资(非共同出资)买房很少会属两个人的名字的,那个手续办理起来稍微麻烦一些,很多房地产公司干脆就说未婚的只能个人买房,他就是怕麻烦的手续和后续可能的纠纷,其实做个约定是可以未婚共同买房,合同上签两个人的名字的。
所以签两个人的名字,房子不管你们结婚离婚都算共同财产,以后都是一人一半。。
如果只签了一方的名字(房产证办下来后只有一方的名字,也没添另一方的名字),那房子就算一方的,如果婚前房子全额付款,那没署名的另一方在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一毛钱都分不到。。
如果签的是一方的名字,但婚后另一方拿结婚证去房管局办理了添名手续,把另一方的名字加上去了,那这个房子就算共同财产了。。以后离婚,这个房子一人一半。。
2、婚前,男方和女方合伙买房子的(可能是一个人或双方的名字)
和上一种情况的区别就是是不是共同出资,
共同出资就是属于这种情况,单方出资就是上一种情况,
一样的,如果合同署名是两人共同署名,那房产证上就会有两个人的名字,算共同财产,离婚一人一半。
如果只属了一方的名字,那另一方一定要保留好出资证明,比如当天付款发卡的回单和银行转账的凭单等等,到时候出了什么问题,凭出资证明起码可以要回自己当时的付款,如果是借钱给对方,一定要打借条,不然口说无凭,到时候对方翻脸不认人,你那钱就拿不回来了。。
我现在真的觉得女孩子一定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家里有人就是专打离婚官司的,我见过了老公出轨,老婆还分不到钱,净身出户的例子的。。男的真的是爱你的时候什么甜言蜜语都有,可真不爱你了,什么事情都做得出来。。我家里人说做这行这么多年,觉得现在男人的人品越来越差了。。不过这也是看人品的。。也见过有人觉得理亏,把钱大半都留给老婆再离婚的。。。这样的真少,估计他们20多年执业经验中就碰到1-2例。。
强调:第一二种情况中单方署名的情况下,万一婚前是没付全款的,婚后还要还贷,这种情况下,没署名的一方可以在离婚后分得婚后贷款的一半及增值部分。。但分不到所有权
3、婚后一起买房的或者其中一方买房的(可能是一个人或双方的名字)
这个情况特殊,只要是婚后买房,婚姻持续阶段买房,不管写谁的名字,都算共同财产,就不再以第一原则登记为准了。
但如果只写一方的名字,有部分隐患,因为合同法中有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比如万一只写了你老公的名字,你老公可以背着你卖了这套房子,只要买的人不知道他已婚,那房子的买卖合同成立,你只能分到他卖房子的钱,你无权反对他的卖房行为了。。
还有点MM们注意,如果房子是婚前买的,如果在婚后卖掉了,那么卖掉的钱如果用于投资或者消耗是会转变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所以不到万不得已,婚前买的房子最好不要卖。。
4、婚前买房,但署名既不是男方也不是女方的(是双方某方父母的名字)
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和小两口没任何关系的,这房子合同上是那方父母的名字,所有权就是那方父母的。。
这样是很多算计厉害的家庭喜欢干的事情,因为如果写孩子的名字,那到时候另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名,也不是很好拒绝,都嫁了或者娶了,可能面子上不好抹。。添名后那这个房子就算共同财产了。。
如果写父母名字,拿到以后女婿或者媳妇好意思把自己的名字添加到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的名字后啊。。 这样另一方离婚,就什么都分不到了。因为毕竟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中只有房子是最值钱的。只能收拾自己的细软离开了。。
这种情况下婚后如果是男方这样,女方想争取的自己的权益很难,别人可以告诉你反正我们也是会留给儿子的,你们一家难道你没有,转让给儿子要交税,要办手续,平白无故给政府送钱,其实到时候你很有可能没有,他父母完全可以在遗嘱或者公证上说明留给你老公一个人,那这个房子与你永远无关了。。。同时结合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哪一方父母买房的,另一方都无权分得产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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