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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司法机关当年对张永明杀人碎尸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存在量刑偏差,则践踏的是更多受害人的人权。设想在一群温顺的羊中投放一只凶险的狼,面对羊狼大战,是该保护狼权还是保护羊权?答案不言而喻。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丧失人性,国家法律应当完全否定其再享有人权,依法严厉制裁就是对社会公众人权的最基本保护。
真是丧心病狂……怎么下得手,又怎么下得口
我太阳的
太可怕了。尤其是,这家伙在78年的时候就犯过重型。想想78年是怎样的年代。不明白这样的高危分子怎么会只做了18年牢。且回归社会以后对于这样一个前科的罪犯,派出所仅以“神经病”为由,对群众的报案无动于衷。渎职推诿可见一般。离老百姓生活如此贴近的派出所这般不作为,令人侧目,愤怒!案件本身令人心惊,而执法机关的漠视态度令人心悸!!
他为毛不是88年严打的时候犯罪啊,早就毙了。
中国始终是死罪过重,活罪过轻。真的判死缓就终生不要出来,我不介意我纳税的钱把这些人在牢里养到老死。这样的人放出来,我们的生命谁来保障?!
张这种15岁就开始犯重罪的人,根本78年的时候就应该枪毙!天生犯罪者的性格!
只讲犯罪人的人权,不讲受害人的人权,难道是说死人是没有人权的?
这种人真是不该再留在世上了!
枪毙一小时都不够。。。
中国版沉默的羔羊啊
這公安吃屎吧~吃人民的喝人民的還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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