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合家团圆的元宵夜,重庆市江津区一位91岁的老人在摔伤后,却被女儿刘甲(文中人物皆为化名)遗弃,最后孤苦悲凉地离开了人世。近日,江津区法院以遗弃罪一审依法判处刘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江津区中山镇的老人刘某虽身子骨较硬朗,晚年生活却愁苦不堪。2009年,刘某的赡老问题在他的几个子女中闹开,老人将一同生活的继子王梦告上了法院。2010年2月,经法官调查了解,老人有三儿两女(包括继子王梦)。但三个儿子中有两个生活困难,都没赡养能力。
在法官调解下,老人的儿女们达成了口头协议,老人跟随女儿们轮流生活,王梦每月支付50元生活费。判决后,王梦和女儿刘乙均按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去年夏天,刘某来到女儿刘甲家生活。三个月后,刘甲便因琐事将老父亲赶出家门。此后,刘某住进一废弃的旧房,靠邻居、路人等接济求生。
今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十五)下午,刘某酒后两次摔倒在了水田里,均被好心的路人救起,并通知了他的女儿刘甲。刘甲赶到后,请人将摔伤的父亲抬到王梦家院坝,简单脱去父亲外衣外裤,盖上了被褥,意图将父亲交给王梦照顾。
但王梦已外出打工不在家,老人便被一直放在了院坝。村干部得知消息,赶来了解情况,并要求刘甲夫妇好好照顾老人。然而,等村干部离开后,刘甲就丢下老人回到自己家中。
次日凌晨,当刘甲回来看老父亲时,发现老人身体僵硬,已经去世。后经法医综合鉴定,结合死者年老体弱,当晚天气寒冷(当晚气温6N8℃),判断老人的死亡原因为冻死。
5月上旬,江津区检察院以刘甲犯遗弃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在法庭上,刘甲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她认为自己的行为未构成遗弃罪。刘甲说,自己照顾父亲完全是替哥哥们尽义务。因为她所在农村的传统,都是儿子赡养老人,女儿并没有赡养义务,不孝的是三位哥哥。她不应为此担当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2011年10月19日,法院以犯遗弃罪,对刘甲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刘甲明知其父年老体弱,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且自己具有赡养义务和赡养能力而拒绝赡养,将其亲生父亲赶出家门,致使年过90的父亲流离失所,生活无着。在父亲落水后,她明知其父年老体弱、身着湿衣、又处于严冬季节,且明知其兄王梦不在家,仍拒绝将其父接回家中照顾,将父弃之于王家院坝,致老人在寒夜中被冻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2011年11月12日 00:14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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